“卡斯特”商標案的起起伏伏,一直是媒體關注的焦點。近日,“卡斯特”商標侵權訴訟又發生重大轉折,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簽發裁定,決定提審本案,并申令中止執行此前浙江省高院所作的二審判決。
這意味著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終提審判決出臺之前,被告方法國卡思黛樂(CASTEL)可以中止賠付高達3373萬元的賠償金,而此前已被一審法院查封、凍結的法國卡思黛樂相關商標和股權等資產也已被中止執行,消除了被強令拍賣付賠的可能性。
對于“卡斯特”商標案,進口葡萄酒行業的從業者可能都有所了解:
1998年,法國CASTEL集團進入中國。
2001年,法國CASTEL集團聯合國內葡萄酒巨頭張裕集團推出“張裕卡斯特酒莊”。
2003年,法國CASTEL集團在上海設立上海代表處;
2006年,法國CASTEL集團原瓶進口葡萄酒進入中國;
2008年至2012年,法國CASTEL集團葡萄酒連續5年穩坐進口葡萄酒銷量第一的交椅。
2013年3月,法國CASTEL集團葡萄酒業務總裁阿蘭·卡思黛樂(Alan CASTEL)在法國駐華大使館宣布,將中國區升格為整個亞洲太平洋區域的運營中心,并啟用全新中文標識——卡思黛樂。
15年的商標之爭仍無定論
已經持續15年的商標之爭,至今仍然沒有最終的定論,對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審,法國卡思黛樂(CASTEL)兄弟簡化股份公司中國區總裁殷凱認為,很難說最終會是一個怎樣的結果,但是最高法院的判定會更多的考慮動機和主觀惡性,“卡斯特”商標之爭早已成為業內廣為人知的事件,因此,客觀公正的判決,對于國家法律的公正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殷凱則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提審本案并中止二審判決執行的裁定,說明卡思黛樂在再審申請中所提出的抗辯理由得到了最高法的認可,卡思黛樂對此感到欣慰。“目前,卡思黛樂方面還無法對最高法提審的最終結果作出預測。”殷凱說,“我們仍然相信最高人民法院會依法作出最終的公正判決。”
上海卡斯特酒業總經理潘汝顯則表示:“這個案子走到現在,已經不是商標案本身的問題,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提審,要探討的也是卡思黛樂侵權賠償多少的問題,而不是商標是否侵權的事情了。”
而殷凱強調:“‘卡斯特’三字只是我們企業中文翻譯名稱的一部分,我們從未將‘卡斯特’單獨作為商標使用過。”他介紹稱,該公司所使用的商標是“CASTEL”法語字母組合+中文標識的公司名字,自2005年直接向中國出口產品以來,一直是把法文標識“CASTEL”放在突出位置,“卡斯特”三個字僅出現在企業名稱中。
而李道之則表示:“卡思黛樂方面對3373萬元的賠償金額有異議,可以理解,但是他們一直堅稱沒有侵權是不對的,法律的判決都出來了。”
“卡斯特”商標之爭最早起源于1998年。這一年,法國CASTEL集團以投資建廠的方式進入中國市場。同年9月7日,溫州五金交電化工(集團)公司酒類分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提交了“卡斯特”商標的申請,并于2000年獲準在第33類果酒等商品上使用“卡斯特”商標。2002年,五交化公司改制,經協商轉讓,商標由公司名下轉讓給了李道之個人。
殷凱透露,目前有文件可查的資料顯示,法國CASTEL集團在河北廊坊投資建立灌裝廠是在1999年1月20日被批準,工廠成立的登記日期是3月11日。“目前能找到的紙質文件只能證明我們是在1999年正式成立主體公司。”
據悉,2003年時,張裕曾向商標局提出“張裕卡斯特”商標注冊申請,但因與李道之在同一種類已注冊的“卡斯特”商標近似被駁回;2005年,張裕再次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注冊“張裕卡斯特酒莊”。隨后,法國CASTEL集團方面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李道之所擁有的“卡斯特”商標,但是李道之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證據來證明其一直使用“卡斯特”商標。
張裕與法國CASTEL集團合作后,便開始進行產品和品牌的市場推廣。據央視市場研究股份有限公司(CTR)對“張裕·卡斯特”在中央電視臺廣告投放的統計數據顯示,從2005年1月1日到2006年12月31日的兩年間,合作雙方共投入了4445.37萬元進行電視廣告宣傳。
2006年,法國CASTEL集團開始使用“法國卡斯特兄弟股份公司”的企業字號中文譯名,將原裝進口法國葡萄酒產品引入中國市場。法國CASTEL集團官方認為,“卡斯特”這三個字,事實上完全是隨著以上兩個合法使用的企業字號才逐漸廣為人知,而李道之方面并未對“卡斯特”品牌進行過宣傳投入。
直到2008年,上海卡斯特酒業公司成立,李道之任董事長,開始運作從法國原裝進口的葡萄酒,并使用中文商標“卡斯特”。于是,李道之旗下帶有“卡斯特”商標的產品與法國CASTEL集團自稱“卡斯特”僅出現在公司名稱中的產品,同時出現在市場中。
于是,2009年10月,李道之與其控制的班提酒業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法國CASTEL集團及其中國代理商,侵犯“卡斯特”商標的知識產權。其認為,被告方于2006年、2007年銷售的產品在背標上使用了法國卡斯特、法國卡斯特出品、法國卡斯特所屬酒莊、法國卡斯特集團、法國卡斯特集團出品等字樣,侵害了其中文商標“卡斯特”的商標權。
法國CASTEL集團方面也于2009年~2010年間,在多家媒體上刊登相關產品識別聲明,對外強調,該公司在中國市場僅同張裕成立了兩家合資企業:卡斯特·張裕釀酒有限公司及煙臺張裕卡斯特酒莊有限公司。隨后,法國CASTEL集團與上海卡斯特酒業公司就進入了長達6年的官司糾葛。
2012年3月,溫州市中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方文章來源華夏酒報法國CASTEL集團侵犯中文“卡斯特”商標持有者李道之的商標權益,據此判令法國CASTEL集團向李道之賠償人民幣3373萬元。法方不服一審判決并上訴至浙江省高院,浙江省高院于2013年6月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隨后,法國卡思黛樂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
此外,根據二審判決結果,溫州市中院曾以財產保全為由,于2013年10月查封了法國卡思黛樂名下包括“CASTEL”在內的一批注冊商標和股權等資產。業內曾有猜測,認為溫州市中院可能強行拍賣這批資產以執行賠償判決,但最高法本次所作的中止執行裁定,已經直接否定了這種猜測。按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在最高法這一裁決出臺之后,一審法院即不能再對這批資產作出任何處分。
最高法在裁定書中指出,法國卡思黛樂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的規定”。而這一法條所指,是在“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情況下,法院應當對案件進行再審。
消費者更關心酒本身
法國卡思黛樂兄弟簡化股份公司(CASTEL FRERES SAS)是歐洲最大的葡萄酒企業。2011年,法國CASTEL集團向中國出口了3000萬瓶葡萄酒,同比增長50%,2007年僅出口260萬瓶,4年間增長了10倍。
在2013年3月正式啟動“卡思黛樂”中文識別體系之前,其在中國市場的企業正式注冊名稱為“法國卡斯特兄弟簡化股份公司”。
此前,對于風波不斷的“卡斯特”商標之爭,有業內人士質疑是雙方蓄意炒作,通過采訪,記者得知雙方并無意炒作,但不可否認的是,兩家的爭執頻繁見諸媒體,是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卡斯特”的名氣。
而“卡斯特”在中國的真正聲名鵲起,還是應該從和張裕的合作開始的,該公司在中國的歷史最早追溯于1998年,2001年與煙臺張裕集團聯手創立煙臺張裕·卡斯特酒莊。
最初,法國CASTEL集團與張裕的合作,是看到了中國市場葡萄酒的巨大消費潛力,張裕的綜合實力較強,銷售渠道也相對完善,張裕公司也迫切需要一個國外品牌來提升自身的品牌影響力,因此,在雙方各方面條件都合適的情況下,煙臺張裕·卡斯特酒莊應運而生。煙臺張裕·卡斯特葡萄酒曾經作為當時中高端葡萄酒的代表,被消費者廣為認知,也“紅火”過一陣。但是從2006年開始,法國CASTEL集團在中國市場銷售原瓶進口法國葡萄酒產品,加之整個進口葡萄酒逐漸被中國消費者認可,張裕·卡斯特葡萄酒的市場逐漸被原裝進口葡萄酒所取代。
“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商標歸屬于誰不重要,最重要的是買到手里的酒是不是滿意。對于‘卡斯特’商標事件,無論法院一審、二審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都沒有對市場造成太大的影響。”一位上海的進口葡萄酒負責人坦言。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此案的再審結果,依然是業內關注的焦點,我們期待有一個客觀公正的結果,“卡斯特”之爭也可以到此為止。因為,無論是對于法國卡思黛樂(CASTEL)還是上海卡斯特酒業,做酒是自己的立身之本,應該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滿足消費者的訴求上來。
業內人士分析,隨著中國葡萄酒消費者的逐漸理性和成熟,葡萄酒的消費也更趨于多元化和小眾化,因此,中國葡萄酒市場對于法國卡思黛樂(CASTEL)這樣的品牌來說,潛力仍然存在,但市場也不會被無限放大,畢竟,中國葡萄酒市場的步伐沒有人們想象的那么快,而葡萄酒的魅力在于她的多樣性,消費者不會僅在一個品牌或幾款產品上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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