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審計署審計長侯凱在《國務院關于2023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謀劃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完善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加大均衡性轉移支付力度,健全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退出機制”等。
隨著稅改信號的釋放,消費稅改革再次成為酒業熱議的話題之一,能否減免從量稅、消費稅能否從生產端后移至零售端等,成為關注的焦點。
1994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開始施行,其針對“酒及酒精”消費稅的稅目、稅率(稅額)做了相應規定:糧食白酒消費稅為25%、薯類白酒為15%,黃酒為240元/噸,啤酒為220元/噸,其他酒消費稅為10%,酒精為5%。
從1994年到2024年的30年間,酒類消費稅歷經調整,可以說,酒類消費稅的每一步,都與產業的成長、經濟的發展密不可分。
看三十年來“酒類消費稅”的變化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針對“酒及酒精”消費稅的稅目、稅率(稅額)做了相應規定:糧食白酒消費稅為25%、薯類白酒為15%,黃酒為240元/噸,啤酒為220元/噸,其他酒消費稅為10%,酒精為5%。
2001年5月1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消費稅稅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比例稅率調整為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至此,白酒在從價稅的基礎上,多了一項從量稅,即對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每斤(500克)征收0.5元的定額稅率。
2001年,當歌手光良的《第一次》歌曲火遍全國的街頭巷尾時,自2001年5月1日起執行的白酒消費稅史上“第一次”從價稅疊加從量稅,讓不少白酒生產企業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壓力。當時,每斤5毛錢的從量稅對中低端白酒造成了壓力,導致對策頻出。由于不分高中低檔白酒,一律每斤加收0.5元的從量稅,彼時,酒企普遍的對策是壓縮低價白酒產量,大幅增加高價產品的比重。
恰在2001年,有遠見的名酒企業將目光放在高端市場的培育上。這一年,瀘州老窖國窖1573問世,成為風靡至今的百億級大單品。
2006年,白酒消費稅迎來了“統一計稅”的里程碑。當年的3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通知》規定: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統一為20%。定額稅率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從1994年白酒消費稅出臺,到2006年統一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價稅的12年里,白酒企業開啟了上市、組建銷售公司等系列創新之舉并行的征程。1996年5月,枝江酒類銷售有限責任公司成立;2009年6月,宜賓五糧液酒類銷售有限責任公司成立;2000年5月,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成立;2002年,山西杏花村汾酒銷售有限責任公司成立······
當時,白酒生產企業普遍先將生產出的白酒低價出售給銷售公司,然后再由銷售公司提價出售給經銷商。為了保全稅基,防止部分白酒生產企業低價銷售白酒給關聯性質銷售公司,少繳與生產環節價差部分的消費稅,正在酒企如火如荼地設立銷售公司時,2009年,白酒消費稅改革的風,吹向了這里。
2009年,《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發布,首次提出了關于白酒消費稅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辦法》規定: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
從2017年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144號)明確了按照最終一級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核定生產企業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白酒消費稅后移,是否可行?
對于1994年到2017年白酒消費稅的變革歷史,東北證券分析認為,“從變革歷史看,白酒消費稅呈現趨嚴趨高的特征”,計稅方式上,2001年的稅改增加了0.5元/500毫升的從量稅,開啟了從量+從價復合征稅;計稅規范上,2006年統一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計價稅率;2009年、2017年進一步規范計稅價格,減少各類避稅行為······
結合2017年以來白酒產能的連年下降,東北證券分析認為,“在當前需求端短期承壓下,財政部短期內再度提升消費稅從價稅率可能性小。但我們認為,從量稅仍有調整空間,從量稅對價格帶分化較重的白酒行業來說,統一的從量稅不利于地方酒等低價位大眾酒的發展,不利于帶動地產酒所在地區的上游(糧食深加工)產業鏈發展。”
時至今日,對于“消費稅改革預期內,如何看待對白酒行業的影響?”這一問題,國金食品飲料首席分析師劉宸倩認為,消費稅征稅環節后移、調整中央與地方消費稅分成,是當下消費稅改革的兩大方向。首先,白酒核心生產區域與主要消費區域有一定差異。若白酒消費稅屬地性由生產端后移至批發、零售端,對貴州等地而言,發展白酒行業的意義仍較強,包括以白酒產業為基支撐上下游產業的發展,且除消費稅外,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亦構成酒企的主要稅負。預計地方會更重“質”而非重“量”,可持續的盈利增長會更有意義。
“對于消費稅負轉嫁”,劉宸倩提出的一個觀點是——“控價模式下,本身酒廠控盤分利下合適的渠道毛利是為了維持渠道推力,即使征稅環節后移,或仍由酒廠承擔主要消費稅負”。同時,提出“整體而言:我們預計會利于中長期白酒行業集中度進一步提升(包括生產端酒企以及流通端渠道商),也有利于行業生產經營規范化(典型如借助稅務監管治理制假販假行為)。”
針對“酒業消費稅征收環節,是否會從生產端后移至消費端?”這一問題,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顧問、原副總經理吳佩海告訴《華夏酒報》記者,“國外的酒類消費稅大多在零售環節征收,但我們目前要施行還有一些困難,能不能在零售環節如實征收消費稅,這是一個大問題。在現階段,在生產環節征收消費稅比較可靠。”
吳佩海提出,關于酒類消費稅,有兩個問題需要行業的關注和呼吁:一是白酒產品無論價格高低,統一征收每斤5毛錢的從量稅,有失公平,且從量稅對中小企業是一個沉重的負擔,影響了中小企業的生存,需要有關部門高度重視;二是葡萄酒產業是我國重點扶持的產業之一,但現在仍在征收消費稅,建議予以減免。
綜合來看,酒類消費稅改革仍需多方考量。